个人描述:
冷眼劳动法学潮起潮落;
热心劳动法律风吹浪打。
个人公告:
汇业律师事务所 劳动法律师
董保华工作室 劳动法培训师
华东政法学院 劳动法学硕士
邮件:kaichangzhou@126.com
博客日历
我的文章分类
最新评论
最新留言
--最新文章--                                                   浏览全部文章
[推荐文章] 规模裁员,这个“杀手”不太冷..............................2008-11-12
[推荐文章]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点评(二)................2008-11-05
[推荐文章]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点评(一)................2008-10-30
[推荐文章] 当前经济热点透视..........................................2008-10-26
[推荐文章]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八大不足(二)....................2008-10-21
[推荐文章]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八大不足(一)....................2008-10-15
[推荐文章]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六大亮点..........................2008-10-08
[推荐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09-20
发表时间:2008-11-12 13:46  
规模裁员,这个“杀手”不太冷
撰文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开畅   2008-11-11   
 
 
   编者按:近日天气转冷,人们感觉到阵阵寒意。然而,面对愈演愈烈的“金融海啸”,职场人士早已经感受到了“寒流”的阴霾。时下职场中人流传的“过冬10戒”就是很好的例证。尽管如此,职场的裁员浪潮还是席卷而来。可以说,全球性的裁员潮成为金融危机扩大化、深化的又一种表现,对很多公司和底层员工来说,更艰难的日子还在后面。
  为了让广大职场人士安然过冬,本栏目将设置专题“金融海啸与劳动法”,刊登系列文章,以飨读者。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08-11-05 15:18  
六类特殊人员的年休假问题
 
 撰文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开畅   2008-11-4   
 
 
   1、新进职工
     年休假的特点就是“一年一休”。对于那些在每年度的1月2日之后入职的员工来说,这个年度并没有工作一整年,那么,他们有没有年休假呢?
  这次《实施办法》给出了这样的答案:“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其中,所谓的“本办法第三条”是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08-10-30 22:06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点评(一)
 “带薪年休假”有哪些规定?
 
撰文上 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开畅   2008-10-28   
 
   编者按:2008年行将岁尾,作为职工,您休年休假了吗?而对于企业来说,职工的年休假您都安排完了吗?众人翘首企盼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终于出台了。应广大读者的要求,在本期和下期的文章中,将分别就一般职工与特殊人员年休假的最新政策予以详细的解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简称《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实践操作中引发了诸多问题。为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第1号令———《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对企业如何操作年休假进行了明确: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08-10-26 09:08  
当前经济热点透视
著名经济学家 郎咸平
       今天很高兴,能够来到烟台谈谈让人沮丧的题目,当前经济热点透视,你只要谈到当前经济热点,都是坏消息。那么,请各位来宾想想,你面临的最大的危机是什么?我可以这样告诉你,我们中国改革开放30年,基本是成功,尤其是10余年来,我们经济高度发展的结果孕育出了在座各位一大批企业家。可是你知道吗?由于你所处的环境太顺了,我国经济增长太成功,因此你们这批企业家,只有个人的艰辛的奋斗历程,全中国的政府官员,全体企业家没有一个人经历过马上要发生的经济危机。昨天晚上到现在,竟然有几个企业家问我一句话,朗教授你看看现在还有什么有潜力的行业我想投资的,我只想三个字我说你疯了,你什么也不懂。你把人生看得太简单,你过去怎么成功的?你过去是顺着改革的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08-10-21 18:55  
     日前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引发社会各界热议,国务院正式针对前一段《劳动合同法》的热点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但是,针对《条例》本身,来自社会各界的异议声、反对声倒是鲜有听见.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八大不足
 撰文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开畅   2008-10-21(上接1775期A15)
 
  不足之六:代通金计算标准有失公允
  劳动合同法肯定了用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即代通金制度。但是新法没有说明代通金的计算标准。
  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08-10-15 23:26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八大不足
 撰文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开畅   2008-10-14  
 
 
   上期文章,我们细说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六大亮点”,本期我们就其“八大不足”展开评述,以期帮助读者研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不足之一:缺乏对“劳动者”的界定
  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中,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实践中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理解始终有很大分歧。
  劳动合同法认定的用人单位主要表现为六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08-10-08 23:28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六大亮点
 撰文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开畅   2008-10-7
 
 
  八易其稿、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经于9月18正式颁布实施。《实施条例》出台的根本原因,在于《劳动合同法》某些具体条款出现了含义模糊、操作性差的问题,并且对现实中层出不穷的新问题、新情况也缺乏必要的前瞻性
  《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劳动合同法》的一些条款,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并呈现“六大亮点”。
 
  亮点一: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
  《劳动合同法》只明确了六种合格的用人单位,即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08-09-20 2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08-09-16 11:15  
 
    记者日前从权威部门获悉,受各方关注的《劳动合同法》重要配套法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将在本周五(19日)对外公布。届时,国务院法制办将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新闻发布会。
   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在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劳务派遣特别规定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条例通过稿增加了条款,对劳资关系的格局进行了微调——但其本身并没有超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大方向。
  9月3日,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下称“条例通过稿”)。此前的5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曾公布《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相比征求意见稿,条例通过稿条款从45条缩减为40条。此外,这次修改将集中在具体措辞上,主要格局难见大的改动。
  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是劳动合同法最被资方关注的内容,多被解读为资方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此,征求意见稿列出了14种情形,表明用人单位可在相关情形下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发表时间:2008-09-09 13:30  
     目前,工会在劳动维权中所担当的角色依然不令人满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会主席并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要想让工会组织真正履行职责,就必须选择好工会负责人。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我国《工会法》和1992年全国总工会出台的《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未明确规定工会主席候选人的产生程序,致使法律规定的一些原则很难落到实处
 
“老板工会”的帽子并未摆脱
撰文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开畅   2008-9-9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主要内容
  全国总工会近日正式颁布《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简称《办法》)。于是,有很多人大声欢呼:曾经引发工会会员信任危机的“老板工会”、“老板娘工会”现象将一去不复返。

  ......
  点击此处查看原文
中国法律信息网 法律博客
声明:本站所载博客文章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版权所有 1997- 北京中天诺士达(法律之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